350vip浦京集团(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贵州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350vip浦京集团(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需由校长办公会提请党委研究,并向教代会常设机构通报或召开临时会议审议。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权者,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总数按学校教职工人数的20%确定,教师代表(含教学科研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高层次人才、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由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向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本单位的代表,并报送学校工会备案。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一)特邀代表为离退休的原校领导,非正式代表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
(二)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或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应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等。每个专门工作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由学校工会协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后,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相关规定办理。提案办理部门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情况,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和报告。提案办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避免提案流于形式。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要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二十六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制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前,根据需要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议程须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院工字〔2015〕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